一、離岸信託個稅新規:離岸資產稅務規則更清晰
過去較長一段時間,國內對個人離岸信託的徵稅細則不夠明確。不少人認為,資產放入海外信託、歸屬權轉移給境外受託人後,就和國內稅務關係不大;信託分紅、資產增值、股權轉讓收益,只要不轉回國內,就不需要申報納稅;通過外籍身份或他人代持,也能規避中國個稅。
2026年7月24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發佈《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),即日起落地實施,覆蓋離岸信託設立、存續、收益、清算全流程徵稅規則。新規第一次較為完整、清晰地劃定了離岸信託的納稅邊界,過去一些灰色操作空間明顯收窄。
第一,設立離岸信託可能產生納稅義務。新規明確,離岸信託不局限於名義上的境外信託。只要是依據境外法律設立,或者沒有冠以信託名義、但實質具備資產隔離、代持管理、財富傳承等信託功能的境外法律架構,都可能被認定為離岸信託。常見的開曼、BVI、百慕大、新加坡離岸信託架構,以及各類境外資產代持架構,都被納入監管徵稅範圍。
新規從2026年1月1日起嚴格執行核心納稅規則:所有中國稅收居民,只要把個人財產裝入離岸信託,即刻產生納稅義務。同時,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所有收益,都需要常態化申報繳稅。
當然,也有豁免例外。如果是境外正規銀行、保險公司、公募證券基金公司發行的標準化金融產品,受當地官方金融監管,不屬於私人離岸信託架構,無需按照此規則繳稅。這主要是為了保障普通跨境投資者的正常理財權益。
需要繳稅的資產範圍幾乎囊括所有個人資產:房產、土地等不動產,珠寶、豪車、設備等動產,以及境外公司股權、股票、基金、債權、各類金融資產等。無論放入信託的是實業資產還是金融資產,裝入環節統一按照“財產轉讓所得”繳納個稅。新規的核心邏輯是視同轉讓:資產權屬、實際管控架構發生實質變更,等同於一次資產交易,需要依法計稅繳稅。
第二,信託存續期間的收益監管更加嚴格。信託持有多年產生的股權分紅、存款利息、資產溢價增值、投資收益等,不管這筆錢有沒有實際打到個人帳戶、有沒有轉回國內,每年都必須按時申報,統一按照20%稅率繳納個稅。哪怕收益留在信託帳戶內複利增值,也不能豁免納稅義務。即便未來信託到期終止、清算銷戶,清算產生的最終收益,依舊按照20%標準補繳個稅,其中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分別核算,不得相互抵減,實現全生命週期閉環徵稅。
同時,新規劃下一條硬性紅線:受託人報酬、信託管理費、法律服務費、投資顧問費等各項費用,均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。簡單來說,成本自己承擔,收益必須繳稅,不存在“扣減成本少交稅”的操作空間,稅負標準極其清晰剛性。
第三,身份套利、第三方代持明顯失效。過去一些依賴資訊差的操作空間正在收窄:辦理海外永居、外籍國籍,長期定居境外,或者找親友、海外機構代持離岸信託,自以為可以脫離中國稅務監管。
新規第11條、第8條、第12條直接穿透所有身份外殼和代持架構,直擊實際控制人。新規明確:即便個人擁有外國國籍、境外永久居留權、長期在海外居住,只要個人主要經濟利益、核心收入、資產根基來源於中國境內,依舊會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,全球所有離岸資產、信託收益,必須在中國完稅。
針對代持漏洞,新規同樣精准封堵:無論是否名義代持,只要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組織25%以上股權、表決權,或是通過協議、控制權安排實際掌控離岸信託,就是法定納稅義務人,必須如實申報繳稅,代持行為無法規避任何稅務責任。通俗來講:在稅務居民身份判定中,核心考量因素是實際經濟利益來源地及實際控制關係,而非名義上的身份或代持安排。
第四,人性化分期政策與補繳窗口期值得關注。考慮到大量存量離岸信託人群存在繳稅壓力大、資產變現難的現實問題,新規給出了相應的柔性合規安排,值得相關人群重點關注。
1、五年分期繳稅機制。對於資產體量較大、一次性繳稅壓力過重的人群,在特定情形下可申請分期,緩解短期資金壓力,給高淨值人群一定的合規緩衝期。
注:上述五年分期繳稅機制,出自2026年7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)第八條。
2、90天免滯納金補繳寬限期,這是本次新規最大的紅利窗口。針對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經裝入離岸信託的資產,以及2026年1月1日前所有未申報、未繳稅的信託存量收益,納稅人可在新規落地後的90天內一次性打包自查補繳,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,不加收滯納金,無額外處罰。
但紅利轉瞬即逝,新規明確:逾期未申報、未補繳的納稅人,不僅會正常加收滯納金,還會被處以少繳稅款50%至5倍的高額罰款。同時2026年之後,不再設置任何寬限期,所有違規行為一律從嚴處罰,沒有補救空間。

二、新版出入境管理新規:跨境人員管理更加規範
如果說信託個稅新規管住了跨境資產,那2026年9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版《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》,就是管住跨境人身,形成“資產+人員”雙重監管閉環。本次新規大幅收緊審核標準、強化懲戒力度、規範仲介市場,對跨境企業、外籍從業人員、頻繁出入境的國人影響深遠。
第一,資料核查全面升級,依法核驗電子數據。以往出入境申請、外籍簽證辦理,審核大多停留在紙質材料審核層面,虛假邀請函、虛假在職證明、虛構入境事由的亂象屢見不鮮。新版新規徹底提升核查強度,明確所有簽證、停留居留證件的申請資料、入境事由必須100%真實合法。
監管機關可依法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電子數據,以核驗行程記錄、溝通記錄及資料真實性,杜絕造假漏洞。同時新規壓實企業主體責任:國內企業為外籍員工、海外客戶、合作人員出具的邀請函、擔保證明、在職材料,一旦被查實弄虛作假,不僅會直接駁回入境申請、限制當事人出入境,出具虛假材料的企業、企業主管負責人、經辦人員,都會被依法處罰,企業後續涉外業務、外籍人員邀請許可權都會受到限制。
第二,分級懲戒落地,出入境限制時長明確、部分終身禁限。新規細化了出入境懲戒機制,區分外籍人員入境違規、中國公民出境違規兩大類情形,設置1至5年限期限制和無期限終身限制兩類懲戒等級,自由裁量權歸屬於移民管理、商務及省級主管部門,監管威懾力大幅提升。
針對外籍人員入境限制:凡是簽證申報、口岸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、虛假陳述,或是騙取出入境證件、非法出入境、妨害邊境管理被行政、刑事處罰的人員,將被1至5年不准入境。而被列入國家反制清單、不可靠實體清單、惡意實體清單,或是被採取專項限制措施的人員,無期限禁止入境,終身無法獲批中國出入境證件。
針對中國公民出境限制:國人因騙取證件、非法出入境被行政拘留,或是在境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、損害國家利益違法活動的,將被6個月至3年以內不准出境。尤其需要企業重點注意:涉及核心技術、兩用物項、關鍵數據進出口違規,危害國家產業安全、技術安全的從業人員,將被無期限限制出境,徹底杜絕核心技術、核心人才跨境違規流失風險。
第三,全行業仲介備案,徹底整治灰色代辦亂象。過往出入境仲介市場亂象叢生:境外機構變相在國內接單、無資質仲介虛假代辦、違規包裝出入境材料、協助造假規避等問題頻發。新版新規建立全國統一的出入境仲介備案管理制度,實現全行業合規監管。
所有從事出入境政策諮詢、簽證代辦、居留證件辦理、跨境出行服務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,必須全部完成官方備案。新規實施後新設立的仲介機構,需在成立15日內完成備案;存量舊仲介機構,需在新規落地90日內補辦備案手續,逾期未備案一律禁止經營。同時新規明確硬性禁令:所有境外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出入境仲介業務,國內企業、個人辦理所有出入境、居留、簽證業務,只能通過境內合法設立、完成備案的正規機構辦理,從根源杜絕境外灰色仲介違規操作、資訊洩露、材料造假風險。
第四,企業日常合規紅線,務必嚴格堅守。新版新規落地後,涉外企業的日常人事合規門檻大幅提高,任何細微疏漏都可能引發處罰、人員遣返、出入境受限風險。
首先是外籍員工日常管理合規:24小時住宿登記、10日內居留資訊變更兩大硬性要求必須嚴格執行,嚴禁外籍人員非法就業、超期停留、擅自變更工作範圍,違規將面臨高額罰款、遣送出境、限制再次入境等處罰。
其次是企業擔保材料合規:企業出具的所有邀請函、資金證明、在職證明、合作證明,必須真實可查,同步留存全套備案資料,隨時接受監管核查,杜絕任何虛假包裝、違規擔保行為。
最後是核心產業合規:涉及高端技術、精密設備、兩用物項、核心數據跨境流轉的企業,必須提前做好出口管制合規評估、技術跨境審查,嚴格規範核心技術人員、科研人員的跨境流動,避免因合規瑕疵,導致核心人員被終身限制出境,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發展。
三、兩大新規疊加:跨境財富與身份合規進入全新時代
這兩套新規同步落地、雙向發力,標誌著我國跨境監管從過去的“寬鬆包容、留有漏洞”,正式轉向全方位穿透、全生命週期監管、從嚴懲戒的新階段。
對於普通老百姓而言,正常出入境、普通海外理財、合規境外消費完全不受影響;但對於有離岸信託、離岸公司、跨境資產配置、外籍身份、涉外企業、核心技術跨境業務的人群,必須立刻啟動合規自查。
依賴舊有模式的操作空間明顯收窄。未來的跨境財富管理、跨境人員流動,唯一的出路就是合規。把握短期補繳、分期繳稅的黃金窗口期,梳理資產架構、規範人員管理、補齊合規短板,才能在新政時代規避風險、穩健經營、安心傳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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